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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斗士:是法治的建设者,还是破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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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职业打假斗士:是法治的建设者,还是破坏者?

职业打假人歪曲法律,敲诈勒索,早已臭名远扬,最为有名的重庆扣肉案反转事件,更是让天下人看清假打原来是“假打”的真相。


最有趣的正反双方,都以法律为武器,进行了激辩!


让我这个本来不读法律书的门外汉,也好奇起研究起所谓的“退一赔十”的条文来!


不读不知道,一读吓一跳!


原来打假斗士完全把法律条文给读反了,把正法读成了歪法,把保护经营者利益,歪成了敲诈勒索的依据。


知法犯法,莫此为甚。


今天在网上搜索关于打假的故事,看到一篇2024年9月27日齐鲁晚报网的报道:《王海的29年职业打假路:我不是商人,我是“建设者”》。


国庆节前绣红旗,报道很及时。


报道说:“在职业打假这条道路上走了29年,王海认为,自己和团队为国家和社会的建设做出了一些贡献。


从2000年左右开始,王海团队就曾建议将惩罚性赔偿的处罚力度从退一赔一改为退一赔三甚至退一赔十。


2014年3月15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退一赔一修改为退一赔三。此外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也进一步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对‘知假买假’的支持力度也在增加。”王海说。


王海说“退一赔十”.jpg

王海说的是真的吗?会不会说反了?


对于201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我还没研究过,暂且不说。


但是对于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我花了很多时间研究,明白其法理,并不是“对‘知假买假’的支持力度也在增加”,而是对职业打假人的明确约束和限制。


其实在《食品安全法》中,没有什么“知假买假”、“三无产品”概念。哪来“对‘知假买假’的支持力度也在增加”?


这都是因为打假斗士的观念还沉浸在昔日的辉煌中,还在以旧观念套新法律,所以未免牛头不对马嘴。


当然,这也不排除打假斗士是故意对记者进行误导,为错打标榜,为假打贴金。


关于误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邵某十倍索赔重庆农妇扣肉案。


邵某是职业打假人,王海是职业打假组织大哥,王海为此挺身而出,大护其犊子。


在这一事件中,王海是法律的建设者?还是法律的破坏者?我们不妨来看一下!


先看案情进过报道:


“重庆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开设了网店,在网络上出售自制粉蒸肉和扣肉,生意一向都不错。


黑龙江籍职业打假人邵某,在网上买到了毛妈妈的粉蒸肉,发现其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地址、保质期。


如获至宝的邵某,出于职业打假人的敏感,当即向毛妈妈下了一批熟食订单,包括150碗粉蒸肉。


收到了毛妈妈邮寄过来的熟食产品,邵某欣喜地看到这150份粉蒸肉外包装,果真如自己预料的一样,没有在外包装上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地址、保质期。


收货过程全程录像之后,邵某向重庆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毛妈妈经营的产品是三无产品为由,要求毛妈妈要求退还近4500元货款,按货款的10倍金额,赔偿自己45000元。


一审和二审,毛妈妈均败诉,两级法院均认定毛妈妈的150份粉蒸肉是三无产品,支持邵某退还货款和10倍金额赔偿的诉求。”


事实上,依据《食品安全法》,邵某的索赔是违法的。


首先,邵某提出农妇的扣肉是“三无产品”,但《食品安全法》没有“三无产品”这一概念,“食品”不是“产品”。


食品是吃的,产品是用的,两者概念不要混为一谈。


所以,这属于打假者的“假打”,属于乱用法律,伪造私法。


其次,邵某提出以《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退一赔十”。


“退一赔十”,一直是打假斗士高举的旗帜,高喊的口号。是作为法律支持职业打假人牟利的尚方宝剑。


然后,很可惜!打假斗士们完全错解了《食品安全法》。


那么错在什么地方呢?


我们不妨先来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这一条法律规定分二款,赔偿是有条件的,有前提的。


第一款的前提是:“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


即因消费食品“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就是说食品安不安全,不是凭空说了算,要以“受到损害”为标准的。


你吃了没有受到损害,那就是安全食品。吃了受到损害,那才是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的标准,是吃了损害?还是没有损害?


第二款与第一款同样,也是有前提的,而且前提比第一款多了一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前提多了哪一项?就是存在故意,经营者“明知”故犯,“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第二项前提与第一款相同,“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即是吃了有“损害”,治病、误工有“损失”的,要求赔偿。之外,因为生产者、经营者存在故意,所以才有之外十倍、三倍、千元之类的赔偿。


现在看看重庆扣肉案,职业打假人是消费者吗?职业打假人吃了吗?吃了有“受到损害”吗?有受到“损失”吗?


重庆扣肉货真价实,存在生产不安全食品故意吗?“现制现售食品”标签属于“预包装食品标签”吗?视频直播,现场展示,不是公示了生产日期与食品成分了吗?现制现售食品标签、说明书不是“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吗?


所以拿“三无产品”为由索赔,符合法律吗?那不是在耍流氓,敲诈勒索吗?


所以重庆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是错误的,在毛妈上诉至高院时,网络舆情完全发酵,是非黑白已十分清楚,邵某已成功达成了敲诈的目的。


等待高院判决的,就是邵某敲诈勒索罪成立,并有长期敲诈勒索的行为,可以判刑坐牢好几年了。


因此,遂有邵某主动要求撤诉的事情发生。不是邵某讲道德了,而是邵某怕法拳了。


从打假集团至今不肯罢手的表现来看,显然邵某的职业打假,并不像铁头是独狼,单打独斗,案发玩完。


打假集团是有组织、分工、合作的。以《水游》梁山一百零八将为例,邵某像是好汉中的时迁,好用计谋,武功不高,但也是梁山泊排有座位的人物。时迁一旦出事,整个梁山泊好汉都会立即组织起来,采取抢救行动。


于是,在网络就出现以宋江打假斗士为首的舆论战,打出“维护法律,主持正义”的旗号,在网上兴风作浪,大肆歪曲法律。


打假斗士污蔑毛妈卖假货,是被“黑吃黑”;污辱王女士哭诉是在“卖惨”。为敲诈的邵某称好,为枉判的法院鼓掌。


由此可见,打假斗士是打假组织山头的大哥,是这一波假打事件左右舆情的首领。


职业打假人的道德沦丧,首先就是侵犯经营者的名誉权,对其进行污辱、贬损,进而理直气壮地敲诈勒索。从而可以牟取无数苦心经营商家的血汗,毫无羞耻地成为资产千万的富豪。


网络不是谁家的后花园,网络是天下公论的场所。打假斗士被正义网友反驳得理屈辞穷之后,气急败坏地污辱网友是“职业水军”,“专门造谣”,是“牛鬼蛇神”,这已严重侵犯网友们的名誉权。


最为可恶的是,侵权网友的打假斗士,恬不知耻,还恶人先告状,恶意利用法律资源,到处滥投诉状,遍告网友侵犯名誉权,向每位网友索赔五万、六万元。这已构成虚假诉讼,巨额敲诈勒索。


打假斗士并想以此打压网友的舆论监督,企图控制网络舆论,这已属于有组织、有目的的行动,具有网络黑恶势力性质。


职业打假资本集团在网络上下的疯狂举动,已成为当代社会不安定势力,已成为依法治国的毒瘤。


因此,对于数十年来非法牟利的打假组织,必须依法予以查处。


自2015年《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打假斗士一直在故意歪曲法律条文,牟取了巨大利益,这其中有多少是非法所得?


按照法律追溯既往,检察院应该提起公诉,对打假斗士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或归还商家。


因此,齐鲁日报网报道说:“从2000年左右开始,王海团队就曾建议将惩罚性赔偿的处罚力度从退一赔一改为退一赔三甚至退一赔十。”


“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也进一步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与王海所述的事实不符。也就是说,《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并没有听从“王海团队”“建议”这一回事。


虽然王海每天经营着打假集团的业务,而自称“我不是商人”。长期以“退一赔十”的利器牟取暴利,而自称“我是‘建设者’”。如此真假莫测,让人难以置信。


其实,拖中国法治建设后腿的职业打假人,早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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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职业打假人是法治社会的绊脚石,美国总统克林顿乐意看到的是中国互掐、内耗!


支持职业打假,等于是支持投机取巧,不劳而获。这是资产阶级思想,违背社会主义“诚信、友善”的价值观!


职业打假人网络建群,开设公司,互相连络、配合,组织各地百千万游手好闲的人到处索赔,寻衅滋事,是破坏社会安定的极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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