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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捷对线王海之二】王海知假买假最高法院真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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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7 02: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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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捷对线王海之二】

王海知假买假最高法院真的支持吗?

微博视频 2023-7-13 16:00 时长10:41

大家好!这里是张捷财经观察,今天我们再说一下这王海起诉,包括知假买假的法律问题。


今天是我们专集的第二集,就是这个知假买假,到底合法不合法,什么等等等等,大家都在这说了嘛!


知假买假,一般来引用的,都是相关的法律解释是什么?就是说2013年有个解释:就是说对于经营者,他不能以“知假买假”进行抗辩。如果以知假买假进行抗辩,不接受。


所以他就认为,这是拿到尚方宝剑了!到处拿这个进行宣传。


所以这个到底是不是尚方宝剑?到底对不对?


实际上最高法院到底是什么样态度?实际上这个事,这事过了以后,其实最高法院的态度变了。这个有关人呐,就选择性失明了。


我们把最高法院他的有关态度的公开文件,也给大家展示一下,咱们现在先看看文件的内容。


这个文件主要是在什么,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函(2017)181号,是对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院办公厅答复给的是谁?给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对于知假买假如何处理?首先他就介绍了一下,对于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这个问题在法律界、实务界都存在着争议。我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而该司法解释亦产生于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应该说,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基于以下考虑,我们认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


这个回函的第一个前提,人家说的很清楚了。为什么要制定这个?主要的是食品、药品知假买假不予抗辩,其他不宜推广到其他领域。这是很重要的回复。


就是代表了什么?国家对于这件事的一个解释。这个解释,在现阶段的情况下呀,它不宜推广。


关键是什么?这个回答呀,还有下一段,这才是关键。我为什么讲这个回答还有下一段,我们看看他下一段说什么?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按照《民法通则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解释,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下边这一段很重要,下一段说的很清楚的是什么,就是说《消费者保护法》干什么的,他对《消法》他更大了,他涵盖所有的领域了。他在所有领域当中,他是要欺诈行为,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你像重庆这案子,他做了买了,然后一包装、包装走了,他有欺诈行为吗?他是故意想欺诈吗?


最高法院他实际上,他是指了一条明路。也就是说,他这个欺诈行为如果不存在的话,那你这个事就很难叫做知假买假怎么着、要怎么赔了。


所以他里头是什么?你的抗辩理由,他不是说你是否存在知假买假行为。而是什么?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你要知道这个的司法解释,包括这个文件2017年,那个司法解释2013年。而实际上,我们这么讲一句话,我们现在是《民法典》,《民法典》是在这之后实施的。


在这个欺诈行为,这里头的方式,对欺诈行为的认定和方式,在《民法典》的时候发生了一些变化。你在以前《民法通则》里,这合同无效、《合同法》呀什么的,他无效里头,他一方面是欺诈签订的合同无效。


然后另外一方面,他还有一个无效行为,叫做什么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实际上你要知道这知假买假,合法形式,他实际上非法目的是什么?他是为了求钱,而不是真的他去消费。所以他在这个签合同的时候,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但是后来在《民法典》制定的时候,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一条,去掉了。


去掉了以后变成了什么?我们可以这么讲,变成了欺诈行为无效也去掉了,变成欺诈行为是可撤销的了。


大幅度降低了对于欺诈行为无效的状态,但是他扩大了欺诈行为的内涵。


他的相关的人员回答的时候,他就说了,这个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是欺诈的一种情形。


也就是说这个协议可以撤销。也就是说,你知假买假的协议如果是可以撤销,你是否还要赔?问题就来了,对吧!


就等于你这个约定,你是知假买假,并不是为了消费。这样的状态,你是带有一定的欺诈性的。


而经营者他是没有欺诈性的。因为他的话,虽然说他有些地方他做的有瑕疵,但是他这瑕疵,他并不是存在着故意性欺诈。这就是有差别,知道吧!


这个的差别,还是很大的。所以在这样的状态下,到底该怎么认定?对吧!


实际上这个事在2017年的时候,上面同一个文件,最高法也说了他的态度。他这个态度我们也可以念一下,最高法在态度上,里头专门说了什么:


“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我们看了这一段,你就会明白什么?在2017年的时候,最高法已经有态度了,对于这个模式是不支持的。


职业打假人有集团、有公司、有律师所,王海符不符合?其实大家心里都知道。对吧!所以对谁说的,也都知道。


关键是这里头人家就说了,知假买假,敲诈勒索。咱们也说了,对吧!


我们说这种敲诈勒索的现象,对重庆这个的话,也符合这个精神。


因为知道最高法院对这种解释已经发生了变化。态度发生了变化以后,然后法律又变了,变成新的《民法典》了。


所以你相关的解释是什么样子?你还用《民法典》之前的司法解释,对吗?实际上这是很重要的问题。


我们现在实际上就是在讨论相关的法理,对于新的《民法典》该怎么解释?是什么样子?对吧!


我们新的法典,要讲新的法典的情况。我们为什么要讲这件事?就是要讨论这个事,把这事看清楚!


对于有些知假买假的著名打假人嘛,他拿着他原来对他有利的司法解释。但是这个司法解释的话,现在的话,法律都换新的了,他司法解释还能不换吗!


而且最高法院的态度也放在这儿了!所以你看嘛,就是怎么重新理解这件事了!


下边该怎么去促进,该怎么去发展,所以为什么我们觉得对于社会公益,这是有意义的事情。我们要去坚持!要去做这件事。


下边我们会继续分享相关的话题,希望大家持续地关注!再见。


(说明:据视频文字整理 202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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