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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解释的《食品安全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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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3 09: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海微博截图1

王海解释的《食品安全法》是错误的

我就说了:“本人不喜欢王海网暴,但喜欢王海讲法理。讲法有据可依,网暴就是耍流氓。”


下面我们来看王海是怎样以“打假斗士”的姿态,对张捷进行批驳。


王海文章主题为《打假张捷:张捷谈食品安全法错漏百出,水平低下,枉为律师》,王海充满自信地说:


“有人说,张捷其它头衔都是假的,但律师是真的。所以,这次找了个张捷讲法律的视频,让大家看看他的律师证‘含金量’如何。


这个视频是‘张捷对线王海之六——知假买假合法也能涉嫌敲诈勒索’,整个视频基本上都在分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这条的内容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jpg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王海打假张捷(二)截图2.jpg

王海微博截图2

张捷试图通过分析这条法律来证明‘重庆扣肉案’中法官判错了,认为里面有黑幕,他是这么分析的:


1、‘它这里头有个关键词是‘可以’,没有写‘有权’,可以是个松垮的概念,可以有可以没有,有权,这个是你的权利,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2、‘然后他选择了什么,价款的10倍或者损失的3倍,这个是‘或’的选择,支持什么法官来选择’,‘法官是有选择权的,可以要求十倍,法官也可以不给他十倍,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损失的3倍,这也是法官选择的,你要知假买假,损失没有,那损失乘以3,那就可以不赔。’


3、‘你对于我生产的这个食品,里头的过失,产品标识不够全面,没有生产日期什么的标识,你就让我赔十倍顶格,要是生产一个,里面加了三聚氰胺这样的产品,用了地沟油的,也赔十倍,这两没差别,你说合理吗?’


4、‘这后头还说了一句,‘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你都看着我做的,你还要写啥呀,法律写的清清楚楚,法官选择性失明了。’


很可惜,张捷所谓的分析完全是胡扯一通,甚至都不是法律层面水平低的问题,而是基本的阅读理解就没过关。下面挨个说:


第1个问题,法律条文中的‘可以’一词如何理解,《立法技术规范》中并没有做说明,它的使用是主要看行文的准确性和语感,具体含义只能结合上下文和法律的背景来理解,不存在‘可以就是个松垮概念’这种说法,这种说法纯粹是张捷的个人发明。具体到这个食安法148条里的‘可以’,其含义跟‘有权’其实没啥区别。


(对于‘可以’的辨析,可以参见此文,作者是食药领域专业律师,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法规科四级主任科员: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8552911763046312&wfr=spider&for=pc)


第2,张捷的意思是,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寻求赔偿时,‘法官可以选择价款的10倍或者损失的3倍’,这完全就是文盲读法,因为这句明确写着‘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主语是消费者,也就是,选择哪种赔偿,是消费者自己的选择,不是法官的选择!法官只能是认定消费者提出的某种赔偿要求是否成立,哪有帮消费者指定哪种选择的权利?


张捷不会连语文里的主谓宾都不会看吧?”


这是王海射向张捷的第二发炮弹,也是王海自认为最得意、最严谨的辗压。王海接连大谈《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二法,如连珠并发,想必张捷已无招架之力了。


因此王海已觉得自信满满,胜券在握了。开始以中学生的学历,给科大毕业生张捷上语文课、上法律课了。


王海的臭脚布文章有点长,我前天、昨天已写过两篇分析文章,一篇是《继续向法院提供王海歪曲法律的证据》,一篇是《王海引用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错误的》,为什么说“继续向法院提供王海歪曲法律的证据”,因为王海严重违法失信、歪曲法律条文的证据不止一件,之前有提供过,这一次是继续提供。


前两篇内容是分析王海后部分的讲法是错误的。这一篇是第三篇,则是分析王海引用的《食品安全法》也是错误的,之前也有分析过。不是《食品安全法》本身有错误,法律制定是对的,而是王海把法律条文故意歪曲了,而且这一歪曲又是七八年,这七八年间不知损害了多少商家!


关于王海批驳张捷的4点内容,第3、4两点上一篇已经分析过,现在再来分析第1、2两点。


第1、2两点,主要是讨论“可以”、“或者”两词的含义,《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中说:“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这句话有点长,“可以”之后,还有两个“或者”,两个“或者”是供消费者选择的。


“可以”“或者”,是指消费者“可以”在两个“或者”之间作选择。张捷理解没错。


当然王海可以选择其中“十倍”一项,但王海只不过双方当事人之一,只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没有作出判定的权力。判定赔偿的权力在法院法官手中。
法官的审案,不是随心所欲的,是根据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情节轻重来作出是否赔偿判定的,可以赔偿,可以不赔偿,可以这样赔偿,可以那样赔偿,都由法官来判定。张捷说得没错。


有权与可的区别.jpg

有权与可有什么不同

关于“可以”与“有权”的不同之处,可以百度一下,“可以”与“有权”在语境含义、法律内涵上,确实是有不同的。


“有权”一词,通常用于表达某人或某主体具有某种权利或权力。


“可以”,简称“可”。“可”则是一个更为宽泛和灵活的词汇,它可以用于多种语境中表示可能、可以或许可等意思。在法律语境中,“可”通常用于描述某种行为或情况是被法律所允许或认可的,但并不强调主体是否实际拥有某种特定的权利或权力。


“可”是在两可之间,“并不强调主体是否实际拥有某种特定的权利或权力”,即是某种“权利或权力”在可有可无,并不一定“实际拥有”。张捷说得没错,王海错了。


而王海错得更离谱、更彻底的是完全歪曲了《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赔偿前提。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分二款,第一款的前提是:“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即因消费食品“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就是说食品安不安全,不是凭空说了算,要以“受到损害”为标准的。你吃了没有受到损害,那就是安全食品。吃了受到损害,那才是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的标准,是吃了损害?还是没有损害?


第二款与第一款同样,也是有前提的,而且前提比第一款多了一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前提多了哪一项?就是仍在故意,经营者“明知”故犯,“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第二项前提与第一款相同,“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即是吃了有“损害”,治病、误工有“损失”的,要求赔偿。之外,因为生产者、经营者仍在故意,所以才有之外十倍、三倍、千元之类的赔偿。


现在看看重庆扣肉案,职业打假人是消费者吗?职业打假人吃了吗?吃了有“受到损害”吗?有受到“损失”吗?


重庆扣肉货真价实,存在生产不安全食品故意吗?“现制现售食品”标签属于“预包装食品标签”吗?视频直播,现场展示,不是公示了生产日期与食品成分了吗?现制现售食品标签、说明书不是“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吗?


所以具有三十年打假历史的王海,不觉得对重庆扣肉打假是“假打”吗?不是巨额敲诈勒索吗?


王海说:“张捷试图通过分析这条法律来证明‘重庆扣肉案’中法官判错了,认为里面有黑幕。”到底有没有黑幕?张捷有没有冤枉王海?王海是怎样“说服”法官的?可以请重庆法院查一查?


《食品安全法》是2015年10月出台,到现在王海仍在歪曲法律,高喊“退一赔十”,长期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对于扰乱社会秩序,操纵网络舆论,敲诈各地商户的非法行径,不能再放任不管,继续让危害延续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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