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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打假人的打假:错把环境消毒水误为人体消炎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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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0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8年,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在上海会见王海.jpg

打假斗士引以为傲的宣传照

对职业打假人的打假:

错把环境消毒水误为人体消炎药

在职业打假人的业绩中,还有一项引以为傲的成绩:就是药品打假。


而在药品打假中,打得最多的就是标签违法。比如本人收到一份打假斗士向法院提供的补充证据,竟有238页之多。


其中主要是宣传打假斗士光辉形象的,内容分为三类:“新闻报纸报道及新浪文章截图”、“举报处罚结果”、还有就是与《老梁有看法:揭秘职业打假人》打侵权官司。


王海律门事暴光.jpg

百度人工智能回答

“老梁有看法”节目中提到的,是2000年“津成电线”索赔事件:先是双方商定给10万元,后斗士提出要100万,公司因此举办新闻发布会,曝光了录音内容。


新闻报纸报道的,主要展示了《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再论“王海”现象》、以及“1998年,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在上海会见王海”的两块“金字招牌”,通过媒体选择性地展示自己。


现在来看打假斗士的“举报处罚结果”,是对药品打假110页的骄人业绩展示。


据说:“原告打假举报由行政部门受理立案,并经调查核实对举报产品予以处罚。原告并未从中获利。”


按职业打假的索赔流程:先是“知假买假”,然后向商家索赔,不赔将予举报。于是商家服软,愿意“退一赔十”,假打成功,获利闭环。


王海打假举报.jpg

补充证据目录截图

剩下的不愿意认赔的,就是被举报的硬骨头,才是斗士所说的“原告并未从中获利”。


杀鸡儆猴的作用,其实隐性利益还是很大的,树立了打假斗士的权威,谁敢不服。


就像现在斗士越斗越勇,除了商家被索赔,连各地网友都被索赔了一遍。


打假斗士真把自己当成庖丁了,以为牛刀够快,可以杀遍天下。


一百多页的辉煌战果,实在太多,就以举例说明吧!


暗示对疾病治疗.jpg

有关部门回复截图

回复内容是关于:在拼多多店铺网页“国瑞堂苗医止痒快克贝肤康”的宣传,存在“湿痒湿热过皮敏炎(似应为‘过敏皮炎’)”“止痒”等暗示对疾病治疗效果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了立案调查。


药品名称本身就叫“止痒快克”,就是“很快止痒”的意思。怎么在说明书中提到“止痒”就成“违法行为”了?


如果说明书、标签提到“止痒”违法,那药品取名“止痒快克”,不是更直接在宣传,不是更违法嘛?


止痒快克_裁剪.jpg

网络图片

如果药品不提示“对疾病治疗效果”,哪这个药品有什么作用?没有作用的药品还叫药品吗?


国家会出台如此逻辑不通的法律吗?那是不可能的。


这一定是打假斗士拿错了法律,而且存在违法的故意。


《消毒管理办法》是药品管理法吗?那是不可能的。


消毒化学药水是用来对环境消毒的,不是用来对人体消炎的,虽然人体的炎症,中医习惯性称“毒”,毒还分湿毒、火毒。人体气血失调导致的内毒,与体外环境中的细菌、病毒是两码事。


看《消毒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就十分明白:


“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是“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消毒,不是人体皮肤发痒的“消毒”。


再看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殡仪馆、火葬场是用中草药“止痒快克”消毒的吗?


环境消毒的化学药物都是有毒的,甚至有剧毒,所以不是药品,对人体是有害无益的。


因此才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而《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


第四十九条2.jpg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止痒快克中标注的“湿痒、湿热、过敏皮炎”,就是指“适应症”。治好了“湿痒”,就是“止痒”,就是“功能、主治”呀!


因此,错把环境消毒水误为人体消炎药,把环境、物品《消毒管理办法》引用到《药品管理法》来,根本就是错的!


而且一错再错,错了这么多年!造成了千上万的冤假错案,这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打假斗士既歪曲《食品卫生法》,又歪曲《药品管理法》,又歪曲《消毒管理办法》,把三部法律都歪了个遍,这该当何罪?



附:


职业打假斗士:是法治的建设者,还是破坏者?


商业化的职业打假破坏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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