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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索赔人:职业打假人的新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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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索赔人:职业打假人的新名字

上一篇在《牟利职业打假的危害不可小觑》中说到:2024年9月18日,经济日报在北京日报客户端,发表题为《以打假牟利行不通了》的报道:


“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打假人,会对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其危害不可小觑,已经到了需要依法规制的程度。”


一开篇,就对职业打假人定了性,不是真正打假人,是“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为羊皮,其实是“牟利”的狼,也就是我们小时候常说的“披着羊皮的狼”。


狼是要吃羊,并不因为披了一张羊皮,狼就成了羊的保护者了。


因此在报道的第二段开头,就直接出现了一个新名词,“牟利型职业打假人”。


“提起牟利型职业打假人,商家满心无奈、监管部门头疼不已,公众对他们一知半解,却常能在热搜榜上发现其身影。”


报道明确释放国家意志,对牟利性的职业打假要加以约束,给处于狂奔的野马戴上笼头。


但是,职业打假斗士很不服气,在2024年9月27日,齐鲁晚报网发表了题为《王海的29年职业打假路:我不是商人,我是“建设者”》的报道,为自己澄清,为自己宣传。


一看报道题目,意图就很明显,媒体所属部门之间的立场就不一样,这就好比隔山打牛、隔空作战了。


王海在北京开有职业打假大公司,怎么会“我不是商人”?


公司是营利为目的,打假以索赔为手段,已是腰缠万贯的富豪,怎么会不是商人?


所以打假斗士的“不诚实、爱说谎”,由此表露无遗。


“诚信”是一个人的品德,也是《消费者保护法》第四条提倡的原则: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就是“诚信”,是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必须遵守的原则。


而职业打假人一直在破坏诚信原则,跨越法律底线。


对于自吹自擂、不可一世的打假斗士,国家这次也没惯着他。


在2024年10月2日,法治日报在法治网发表了题为《依法规制职业索赔为职业打假人戴上“紧箍咒”》的文章:


“近年来,一些职业索赔人借助投诉平台、来电来访等方式恶意举报,使企业苦不堪言、监管部门疲于应对,既损害了企业权益,挤占了维权渠道,又占用了社会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


职业打假人的“恶意举报”,是“建设”吗?


“既损害了企业权益,挤占了维权渠道,又占用了社会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这四大危害是“建设”吗?


当然职业打假的危害不仅止此,对法制、营商、社会、教育、政治、风气等各方面都造成了危害,在此不一一展开。


经济日报的报道还留有情面,称职业打假是“牟利型职业打假”,这次法治日报就毫不留情了,直接说“职业索赔人”,把“打假”的羊皮给剥去,点明是“职业索赔”为生的人,那有什么打假,自己就是假货。


这是又公开打了职业打假斗士一耳光!


附:


依法规制职业索赔为职业打假人戴上“紧箍咒”_裁剪.jpg

法治日报文章截图

依法规制职业索赔为职业打假人戴上“紧箍咒”

2024-10-02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近年来,一些职业索赔人借助投诉平台、来电来访等方式恶意举报,使企业苦不堪言、监管部门疲于应对,既损害了企业权益,挤占了维权渠道,又占用了社会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此,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以下简称《重点举措》),将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作为重要内容。《重点举措》强调,要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对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要从严审查,准确把握投诉受理范围、举报立案条件等。要结合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影响法律实施效果的因素,科学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


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 恶意职业索赔行不通了


实际上,社会各界呼吁规范“职业索赔”的声音此前就已引起国家层面的重视。


2019年5月到2019年9月,中央接连3次发文表态,打击通过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


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9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也透露类似的信息。


为何对规范“职业索赔人”这一群体行为的呼声日益高涨?


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统计,2023年共监测2.4万个“职业索赔人”发起73万件索赔投诉,其中以食品为由的恶意投诉就有22万起。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打假人,会对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其危害不可小觑。


针对牟利型职业打假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的趋势,《重点举措》强调要“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这表明,监管部门已将职业索赔与正常索赔进行区分并加强管理。


根据《重点举措》规定,要依法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作用。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要从严审查,准确把握投诉受理范围、举报立案条件等。强化投诉举报大数据汇总分析,探索跨地域、跨领域通报协作、并案处理、并案告知等。


严格落实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瑕疵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完善具体制度措施,细化列明不影响商品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范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恶意索赔、职业索赔采取《重点举措》的上述举措,有利于提升执法的质效,稳定经营主体预期,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同时,这也意味着职业打假人被戴上了“紧箍咒”。


细化处罚事项范围标准 坚持过罚相当比例原则


“拍黄瓜”虽是一道“家常菜”,此前却一度成为“职业打假人”最爱举报的项目。究其原因,是因为“拍黄瓜”之前属于食品监管中“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的特殊类目,需要办理专门的食品安全许可,要求餐馆拥有不低于5平方米的制作凉菜的专间。我国餐饮业中有很多小经营主体,众多小餐馆没有条件设置冷食制作专间,这让部分“职业打假人”嗅到了“商机”。


据公开报道,有人在一年内以“无证拍黄瓜”为由向1000多家餐饮店提出高额索赔。类似这种“借黄瓜打假”的行为占用了商家、执法机关不少精力和公共执法资源。


为此,《重点举措》规定,出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和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指导地方制定完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清单,依法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事项范围和标准。坚持宽严相济,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为适应食品经营安全的新形势,解决食品经营安全领域的新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还修订《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提出优化食品经营许可要求。以新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为基础,在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等方面进行拓展,《通则》针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制售安全风险较低的食品,明确可以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设施设备、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明确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的具体情形,充分释放改革红利,营造便民利企营商环境。


打击、规范“职业索赔”乱象只是表象,其目的还在于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和维护秩序井然、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


为此,《重点举措》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指导地方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主体的处罚,要结合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影响法律实施效果的因素,科学确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避免“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研究制定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办案指南,对容易引发争议的领域加强分类指导。加快建立和推行市场监管领域案件指导制度。


完善机制畅通举报渠道 发挥“吹哨人”监督作用


规制职业索赔行为不代表摒弃社会监督,依法、依规进行打假、索赔、维权,在市场上也能起到社会监督的良好导向。市场监管部门多次提出鼓励“吹哨人”举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作用。


2021年8月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对外公布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重点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四个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亮剑”。


《暂行办法》规定,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即举报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最高可达100万元。


据了解,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后首次对举报奖励机制进行修改,旨在更好地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的严肃性。


2024年9月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又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对于“内部举报人”的相关权益给予了全面而细致的保护:内部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属于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广的,或避免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协助查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按上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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