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截图
凤鸣南望点评:
“打假”与“假打”之间,只是稍为颠倒了一下,一颠一倒之间,马上从正能量变成了负能量,之间相差千里之遥。
王海自述:我是“刁民”。刁民之刁,在于刁钻古怪,在于偷换概念。无毒偷换成有毒,种种颠倒,以侵害商家名誉作为手段,目的就是为了非法牟利。
每一桩假打事件的发生,都是以双重违法的形式进行:一、侵害商家名誉权,二、非法获取暴利(属欺诈与敲诈勒索)。
称蓝月亮致癌 打假人王海败诉
南方都市报 2013年01月08日
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打假第一人”王海因从2011年6月起,就在微博上发布蓝月亮洗衣液含荧光增白剂易致癌等评论并接受采访。被广州蓝月亮公司以名誉侵权告上法庭,一审败诉需要公开道歉并赔偿10万元,广州市近期二审维持了原判。
职业打假人公开称蓝月亮致癌
王海在打假方面享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据悉,从2011年6月20日开始,在新浪微博注册的“打假第一人王海”微博发布了一系列言论,称蓝月亮洗衣液经送检检出含荧光增白剂,属于致癌物质。除发微博评论外,王海还公开接受采访发表上述观点。
蓝月亮公司针对上述情况,委托广东省质监部门对其仓库产品抽检,结论为合格。经国家轻工业洗涤用品质监部门市场抽查,结果也是合格。在2011年3月14日省疾控中心进行的一次皮肤刺激试验中,结果也是属于无刺激性。
一审黄埔区法院还查明,荧光增白剂在国内外被广泛应用于造纸,纺织、合成洗涤剂以及塑料、涂料等行业。蓝月亮洗衣液中含有的荧光增白剂,属国家发改委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可添加类型。
王海认为荧光增白剂是化学毒物及致癌物观点,主要证据支撑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该表将荧光增白剂列为化学毒物。
可质疑行业标准但不能单独针对
一审法院认为,蓝月亮所依照的行业标准,系国家发改委发布实施,具有法律效力;其添加荧光增白剂的行为符合行业标准和法律规定;王海没有证据证实蓝月亮洗衣液对人有致癌作用。
法官称社会对某一事物的认知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荧光增白剂是否不利于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讨论非常必要,即使国家有相关标准仍值得讨论,但这种讨论和质疑、谴责,可以针对行业,而不能在企业广泛运用的情况下只针对特定的某一家公司。
“即使王海的谴责是正确的,我们尚且感到对蓝月亮公司有所不公,当王海的谴责是错误的,我们的确难以相信王海主观上出于善意。”法官认为,蓝月亮公司执行了该行业标准,王海忽略该行业标准在业内普遍适用的事实,发表针对蓝月亮不负责任的言论,在主观方面带有明显的针对性和选择性,存在过错。
(原标题:称蓝月亮致癌 打假人王海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