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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扣肉案回顾:职业索赔律师说得对吗?
在上回《为什么说职业索赔在破坏法治?》中谈到,道德就是法律,而且是“总则”性法律,列为第一章,高于下面的其它细则。
《消费者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就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现在都职业索赔的违法行为有了精晰的认识!
如百度人工智能一搜索,就能给出答案:
“法律保护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职业索赔人的行为与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不属于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对象。”
职业索赔人性质
法律以动机、形式、目的三方面来考量的,职业索赔人的动机、形式、目的都与普遍消费者不一样。
动机似乎看不到,藏在内心。目的最后会暴露,也由此可以看穿动机。
形式有什么不一样呢?
消费者买的是保质期内的、不过期的,职业索赔人专门买过期的、有瑕疵的,这就是最大的不同。
职业索赔的最大特点,就是恶意投诉量大,一天到晚投诉,把管理部门当成自己索赔的工具、佣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无法无天。 为什么说职业索赔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因为职业索赔得不到法律支持,完全是因为职业索赔团伙通过歪曲法律、强行寄生在法律之中、凌驾于法律之中,是妥妥的违法行为。
如百度智搜说:“职业索赔人的行为与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
“与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其实还是说得太婉转了,用辞不确切,有一种手举得高高的,打下来轻轻的味道。
法律不是橡皮筋,违法就是违法,不违法就不违法,法律条文都在,玩欲打还收手的表演,真的对不起法律,对不起社会,对不起国家。 啥叫与“立法精神不符”?
“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消保法》第一章第四条法律条文,是明文规定,怎么成了“精神”了?
“精神”是指不明确规定的法律宗旨,是言外之意,法理宗旨。
现在白纸黑字都写在法律里这么多年了,还把法律明文当“精神”,法律专家都是怎么学的法律?
“诚信、友善”,写在社会主义价值观里,可以说是“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
但“诚实信用”已经是写在《消保法》里的条文,就是法律。谁违反谁就违法,就这么简单。
所以说《消保法》都颁行十多年了,到现在还在扯《“不谈道德,合法就行!”——职业打假到底该不该被支持?》,那不是扯谈嘛!
法无禁止即可为
而敲诈重庆农妇的原告吴律师说:“法无禁止即可为。邵先生是懂法的消费者而已。”
“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法无禁止”吗?不“诚实信用”的行为,也“即可为”吗?职业索赔人邵某是“消费者”吗?邵某的敲诈合法吗,他“懂法”吗?
由此可见,被职业索赔人雇佣的律师,是职业索赔非法获利的帮手。
所以二十九年以来,具有百千万人之众的职业索赔利益集团,其“行为具有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的特征。”
这是一支怎样庞大的牟利职业游民组织,一旦被黑恶势力所操控、利用,对社会危害之大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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